17 有關監獄受刑人釋放後之保護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
(B)保護事項之承擔工作由觀護人、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屬為之
(C)受刑人出獄後之職業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持等由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承辦之
(D)更生團體保護之方法僅有直接保護及間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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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156), C(142), D(1670), E(0) #2052693
統計: A(259), B(156), C(142), D(1670), E(0) #2052693
詳解 (共 5 筆)
#4299400
監獄行刑法 第139條
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
或提報假釋前先行調查,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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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6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
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處所時,即行調查,將釋放時,再予覆查(A),
並經常與保護機關或團體,密切聯繫。對於釋放後,職業之介紹輔導,及
衣食住行之維持等有關事項,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前項保護事務,除經保安處分處所,指定團體或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承擔者
外,司法保護團體應負責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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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4條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
、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B),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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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 第11條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
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C)、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D):以資送回籍(C)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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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提供的選項,以下是對監獄受刑人釋放後之保護事項的分析:
- (A) 受刑人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
- 此敘述正確。為了使受刑人出獄後能順利回歸社會,相關的保護事項會在受刑人入監後開始調查,並在釋放前再次確認。
- (B) 保護事項之承擔工作由觀護人、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屬為之:
- 此敘述正確。這些單位和人員都在受刑人釋放後的保護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 (C) 受刑人出獄後之職業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持等由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承辦之:
- 此敘述正確。更生保護團體在受刑人出獄後,提供許多實際的協助,以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 (D) 更生團體保護之方法僅有直接保護及間接保護:
- 此敘述錯誤。依據更生保護法,更生團體保護之方法有三種:直接保護、間接保護、以及暫時保護。
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更生保護法》第11條明確規範了實施更生保護時,可以根據受保護人的具體情況,採取的不同保護方式。以下是對該條文的詳細說明:
第11條(實施更生保護之方式)
- 直接保護:
- 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的方式進行。
- 對於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的受保護人,會將其送往救濟或醫療機構進行安置或治療。
- 間接保護:
- 通過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 暫時保護:
- 提供資送回籍或其他住所的幫助。
- 提供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的幫助。
簡而言之,更生保護的方法可分為三類:
- 直接保護:著重於受保護人的個人成長與健康。
- 間接保護:著重於協助受保護人回歸社會。
- 暫時保護:著重於解決受保護人眼前的困境。
這些保護措施旨在幫助受刑人釋放後,能夠順利回歸社會,預防他們再次犯罪,以維護社會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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