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及丙三人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200 萬元及 300 萬元,成立一間有限公司。有關三人於該公司
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來如公司欲增資,任何同意增資之股東,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B)甲、乙及丙對於公司之責任,除其三人特別約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C)如章程未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甲、乙及丙三人均有一表決權
(D)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
統計: A(2015), B(1754), C(578), D(252), E(0) #3115754
詳解 (共 6 筆)
(B) 甲、乙及丙對於公司之責任,除其三人特別約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A) 未來如公司欲增資,任何同意增資之股東,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第 106 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C) 如章程未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甲、乙及丙三人均有一表決權
第 102 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D)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
第 103 條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正確答案】:(B)
【逐項解析與法律依據】
(A) 未來如公司欲增資,任何同意增資之股東,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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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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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根據《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公司增資時,股東有按其原出資數額比例認購新出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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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點:法律賦予的是權利而非義務。股東即使投票同意公司增資(作為一項公司決策),並不代表他「必須」自己掏錢認購,他可以選擇不認購,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認購。
(B) 甲、乙及丙對於公司之責任,除其三人特別約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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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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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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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規定:根據《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限公司的定義即為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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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可變: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有限公司的核心特徵,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股東之間不得透過「特別約定」來改變這種責任性質(例如約定甲要負無限責任)。若要負超過出資額的責任,則該組織將不再符合「有限公司」的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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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選項中「除其三人特別約定外」這幾個字違反了有限公司的法定強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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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章程未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甲、乙及丙三人均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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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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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這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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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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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除非章程中特別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否則法律預設是「一人一票」。本案中甲(100 萬)與丙(300 萬)的票數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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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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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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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基本備置文件義務,用以確認股東身分及出資狀況,作為對抗公司或第三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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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公司法》第 10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