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阿強涉嫌綁架撕票案,被法院判處死刑定讞,但辯護律師認為證據不足、法官拒絕被告到庭詰問,且經專家鑑定發現有新事證足以推翻原判決。該案依相關法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可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
(B)阿強可委託律師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C)最高檢察署可向最高法院聲請更審
(D)死刑執行檢察官可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
統計: A(1170), B(4810), C(997), D(837), E(0) #2593296
詳解 (共 10 筆)
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再審: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對已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請求法院再開已終結之訴訟程序。
更審--更審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
死刑定讞:
遭判處死刑的案子最後都要經過最高法院判決後才會確定而定讞。
裁判已確定後的救濟
1.再審:事實認定有瑕疵
(例如有新事證足以推翻原判)
向原法院聲請重新審判
2.非常上訴:違背法令
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3.聲請釋憲
再審(事實審):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對已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請求法院再開已終結之訴訟程序。(有新事證才能申請再審)
更審--更審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
非常上訴: (法律審)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刑事訴訟法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看到非常上訴就知道是檢察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