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103 年 7 月 31 日高雄氣爆造成義勇消防人員服勤死亡,應依其本職身分請領相關撫卹,有關各項給付費
用應由何者核付?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B)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C)內政部
(D)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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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228), C(1608), D(9161), E(0) #857987
統計: A(336), B(228), C(1608), D(9161), E(0) #857987
詳解 (共 5 筆)
#1341207
消防法第 30 條(無法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
(第六項)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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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183
消防法
第30條 [無法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
#1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
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受傷致身心障礙,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
數。
#3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4 第二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5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應補足其差額。
#6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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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6790
112/06 更新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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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963
第 30 條
1.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2.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2.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3.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4.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4.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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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123
消防法第 30 條 :
- 第 30 條第 1 項第三款,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包含義勇消防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 第 30 條第 4 項,「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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