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為發起設立南海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指定甲代表執行發起之相關事務,甲不得有下列那些情事?
(A)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
(B)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
(C)曾犯業務侵占罪,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已逾二年
(D)曾犯背信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已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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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9), B(39), C(28), D(48), E(0) #1139510

詳解 (共 1 筆)

#263520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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