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合組而成的公司是何種公司型態?
(A)無限公司
(B)兩合公司
(C)有限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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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5745), C(271), D(417), E(0) #639504
統計: A(99), B(5745), C(271), D(417), E(0) #639504
詳解 (共 2 筆)
#910459
無限公司: 2人以上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公司: 1人以上 負有限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一人負有限任
有限公司: 1人以上 負有限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一人負有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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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6862
(A) 無限公司
➡️ 全體股東均負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款:「無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均就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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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兩合公司 ✅
➡️ 由「無限責任股東一人以上」與「有限責任股東一人以上」所組成。
《公司法》第 2 條第 2 款:「兩合公司: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須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以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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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限公司
➡️ 全體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負責。
《公司法》第 2 條第 3 款:「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股東組織,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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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劃分為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股份額為限負責。
《公司法》第 2 條第 4 款:「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劃分為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股份額為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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