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透過金融機構專屬網路傳輸高風險性之「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交易,下列何項安全防護措施非屬必要?
(A)訊息完整性
(B)訊息隱密性
(C)訊息來源辨識
(D)無法否認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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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144), C(127), D(567), E(0) #3188945
統計: A(90), B(1144), C(127), D(567), E(0) #3188945
詳解 (共 3 筆)
#6047114
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有關專屬網路:
- 訊息隱密性:非必要。
- 訊息完整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及低風險交易者為必要。
- 訊息來源辨識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者為必要。
- 訊息不可重複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及低風險交易者為必要。
- 訊息不可否認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者 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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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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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訊息傳輸途徑所應達到之安全防護措施如下(彙總如附表):
(一)專屬網路
1.訊息隱密性:非必要。
2.訊息完整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及低風險交
易者為必要。
3.訊息來源辨識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者
為必要。
4.訊息不可重複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及低風
險交易者為必要。
5.訊息不可否認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者
為必要。
(二)網際網路及公眾交換電話網路
1.訊息隱密性
(1)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為必要。
(2)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低風險交易,若利用網際網路
作為訊息傳輸途徑者為必要,若利用公眾交換電話網路作
為訊息傳輸途徑者為非必要,惟若以雙音多頻訊號傳送固
定密碼者,應以干擾訊號或其他機制防止該頻率遭側錄。
(3)辦理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若利用網際網路作為訊息
傳輸途徑並傳送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訊息者為必要。
2.訊息完整性
(1)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為必要。
(2)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低風險交易,若利用網際網路
作為訊息傳輸途徑者為必要、若利用公眾交換電話網路作
為訊息傳輸途徑者,因此網路之特性不易透過各項演算法
驗證訊息完整性,應採用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並進行交易
內容確認(如雙向簡訊、語音播報再確認)。
(3)辦理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為非必要。
3.訊息來源辨識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者
為必要。
4.訊息不可重複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及低風
險交易者為必要。
5.訊息不可否認性:辦理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者
為必要。
前述必要係指金融機構必須具備該項防護措施;非必要係指金融機構
得視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具備該項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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