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勞動檢查法令規定,甲類工作場所係將各該場所內多少公尺間距,所製造、處置、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併計算?
(A)300
(B)400
(C)500
(D)6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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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26), C(279), D(50), E(0) #2891554

詳解 (共 1 筆)

#5486747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注意事項

1、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各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1 甲類工作場所,包括:
1.1.2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2)數量:危險物、有害物依其濃度百分比換算為純物質之數量。事業單位內有 2 個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工作場所時,其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以各該場所間距(連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離)在 500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至於硝化纖維則僅將含氮量大於 12.6%者納入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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