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規定,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已登記者,得免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A)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B)一般地上權之登記
(C)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D)因買賣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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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 B(22), C(22), D(12), E(0) #1304963
統計: A(755), B(22), C(22), D(12), E(0) #1304963
詳解 (共 3 筆)
#1370659
土地登記規則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1項第3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 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十、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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