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上訴三審」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三審之案件者,必須以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B)竊盜罪等案件若符合新增但書規定,亦可再提起上訴
(C)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一律不得上訴
(D)輕罪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例外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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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4), C(146), D(10), E(0) #235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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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767
C確實上訴到三審的法律限制是最重本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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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856

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
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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