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諸多權利。以下何 者不屬於教師的權利?
(A)參加教師組織
(B)參加在職進修活動
(C)提供學校教學之興革意見
(D)積極維護學生受 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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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93), C(299), D(1256), E(0) #2582068

詳解 (共 3 筆)

#4698424

教師法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31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32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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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積極維護學生受 教之權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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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的權利: (一)校務參與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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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7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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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與義務之區別權力:可享有,但也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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