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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年份:111年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17.依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經過多久得請求登記為 所有人?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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