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民法規定,有關表意人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且非由自己之過失,得撤銷之
(B)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撤銷之
(C)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D)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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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3), C(82), D(525), E(0) #640014

詳解 (共 2 筆)

#1385614
(D) 民法 第 94 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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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064

民法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
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A)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B)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C)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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