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自來水法規定,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除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者外,
主管機關得撤銷專營權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核定之專營權證日期起,經過六個月尚未營運者
(B)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C)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D)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7), B(32), C(46), D(37), E(0) #640020
統計: A(667), B(32), C(46), D(37), E(0) #640020
詳解 (共 1 筆)
#1379510
自來水法 第 30 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二、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三、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