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何者負有應行通報之責任,如未通報將依藥事法處以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①醫療機構 ②藥局 ③民眾 ④藥商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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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903), C(7), D(53), E(0) #626640

詳解 (共 4 筆)

#2142056
醫療機構、藥局:7天內通報藥商:15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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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81
藥事法(02510)
第四十五條 之一   (因藥物引起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 )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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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499
統整一下樓上各個詳解,寫於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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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958

藥事法§92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27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31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39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45-1條、第四十六條、第49條、第50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60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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