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根據 106 年修正公告的國民體育法,其中所謂的特定體育團體是指?
(A)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 體
(B)正式向內政部申請立案的體育團體
(C)縣市體育(總)會所屬單項委員會
(D)總會設置在臺灣的國際體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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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6), B(547), C(463), D(130), E(0) #2028176

詳解 (共 4 筆)

#3503976
國民體育法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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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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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一章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體育團體。
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
,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
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
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
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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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第一章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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