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因犯竊盜罪,即時被人以現行犯加以逮捕後扭送警察局,嗣拘禁於某拘留所接受偵辦,適其
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擅自縱放甲,使其順利脫逃。試問: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62 條縱
放或便利脫逃罪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減輕或免除其刑
(B)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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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391), C(1041), D(14), E(0) #2308761
統計: A(175), B(391), C(1041), D(14), E(0) #2308761
詳解 (共 3 筆)
#3994474
第 162 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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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658
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 可能是公友或約聘(不一定是身分公務員) 是不是刑法上授權公務員可能還是要看工作內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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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328
沒有人覺得這題題目本身就有問題
本身縱放人是公務員應該是先成立163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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