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投信事業運用投信基金從事期貨避險,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除避險目的外,基金得從事非避險期貨交易
(B)得從事之期貨交易,可為商品期貨或選擇權契約
(C)應每日向期貨交易所申報所管理個別基金當日從事避險交易之投資組合比例
(D)平衡型基金亦得從事期貨交易避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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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416), C(32), D(103), E(0) #3375070
統計: A(178), B(416), C(32), D(103), E(0) #3375070
詳解 (共 2 筆)
#6557045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9條相關規定:
1️⃣ 投信基金從事期貨交易的原則:
投信基金可以從事期貨及選擇權交易,但僅限於為達避險目的。
其避險標的僅限於證券相關之期貨與選擇權契約,例如:
股價指數期貨、
國債期貨、
股票選擇權等。
⚠️ 不能從事「商品期貨」交易,例如黃金期貨、原油期貨等,因為這些並不屬於證券相關的避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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