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土地法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多久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A) 一個月
(B) 三個月
(C) 六個月
(D)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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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 C(18), D(19), E(0) #3385192

詳解 (共 2 筆)

#6804359
土地法 第 217 條(殘餘地之一併徵收)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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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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