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A)稅務行政訴訟中之會計師
(B)土地行政訴訟之地政士
(C)專利行政訴訟之專利師
(D)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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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2176), C(491), D(307), E(0) #3214251
統計: A(538), B(2176), C(491), D(307), E(0) #3214251
詳解 (共 5 筆)
#6063080
行政訴訟法 第49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D)。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A)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C)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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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031
行政訴訟法§49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D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A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C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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