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於何時通知公司?
(A)立即通知
(B)應於 5 日內通知
(C)應於 10 日內通知
(D)應於 20 日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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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249), C(74), D(13), E(0) #2772212
統計: A(562), B(249), C(74), D(13), E(0) #2772212
詳解 (共 4 筆)
#5320287
公開發行公司 設定質權
立即通知公司
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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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826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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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860
公司法
第197-1 條 (董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之通知義務暨表決權行使之限制)
I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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