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 ,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 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 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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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2), B(615), C(0), D(0), E(0) #2846701

詳解 (共 1 筆)

#5943780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自初次領證之翌年起,每三年於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但年滿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至年滿七十歲止。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該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但計程車駕駛人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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