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之要件?
(A)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義務人欠稅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C)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
(D)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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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2620), C(118), D(185), E(0) #3429017
統計: A(342), B(2620), C(118), D(185), E(0) #3429017
詳解 (共 5 筆)
#6384337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之要件?
(A) 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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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A)。 二、顯有逃匿之虞(C)。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D)。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
(B) 義務人欠稅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非題示「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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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D) 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之情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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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735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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