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範圍?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政黨違憲解散案
(C)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D)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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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1), B(171), C(3589), D(98), E(0) #3225959
統計: A(681), B(171), C(3589), D(98), E(0) #3225959
詳解 (共 8 筆)
#6108832
憲法訴訟法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A)。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B)。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D)。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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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8955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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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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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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