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列舉得拒發簽證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B)曾非法入境我國
(C)所持外國護照經變造者
(D)屬無政府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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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2), C(21), D(2285), E(0) #233925

詳解 (共 1 筆)

#706079

法規名稱: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12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B)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C)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A)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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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7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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