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姓名條例規定,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則申請下列何者?
(A)改姓名
(B)改名
(C)改姓
(D)遷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1497), C(15), D(3), E(0) #880267

詳解 (共 1 筆)

#1137600
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