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
機關得視個案性質與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B)機關招
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我國廠商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非屬我
國者,不影響其投標資格。
(C)跨國企業在我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
臺營業之分公司,其如參與投標,應視為外國廠商。
(D)大陸地區產品之原
產地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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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5), C(46), D(24), E(0) #3087849
統計: A(9), B(215), C(46), D(24), E(0) #3087849
詳解 (共 1 筆)
#5924186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僱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參見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A.外國廠商
(1)所謂「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惟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參見本法第八條、外國廠商參與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如依外國法律設定登記之外國公司經我國認許後在台設立分公司、代表人或辦事處者,為外國廠商之分支機構,仍屬外國廠商(參見公司法第七章外國公司之相關規定)。
如外國公司之在台子公司,雖依我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為外國公司「相關企業」,但該子公司如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則仍屬我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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