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A)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申報期間屆滿 30 天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
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B)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及提供擔保卻有困難者,稽
徵機關得對欠稅人限制出境,暫緩強制執行
(C)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有不當
者,納稅義務人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
(D)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百分之五十,並依法提起訴願
者,暫緩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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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77), C(46), D(446), E(0) #1985064
統計: A(231), B(77), C(46), D(446), E(0) #1985064
詳解 (共 9 筆)
#3317735
第39條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故選項(D)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百分之五十,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強制執行,(D)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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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954
(C)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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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238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第二項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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