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下列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何者敘述錯誤?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B)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C)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D)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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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25), C(84), D(30), E(0) #2139903

詳解 (共 3 筆)

#4296777
法規名稱:行政程序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四 節 迴避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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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四 節 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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