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B)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提列備抵呆帳
(C)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D)債權列入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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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 C(2), D(5), E(0) #3127415
統計: A(6), B(9), C(2), D(5), E(0) #3127415
詳解 (共 2 筆)
#6307798
呆帳損失是指企業因債務人無力償還或拒不償還而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依據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企業可以提列備抵呆帳,以降低未來發生呆帳損失的風險。
選項(A)的敘述是錯誤的。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其限額並非一律為各種欠款債權餘額的1%。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的規定,營利事業得於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限度內,預估提列備抵呆帳。但如屬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
選項(B)、(C)、(D)的敘述都是正確的。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提列備抵呆帳。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債權列入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總結
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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