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有對行政機關要求設置公園之權利
(B)行政機關毋需法律依據,得要求進入其辦公大樓之訪客登記姓名等身分資料
(C)私有公物之所有權人,仍可移轉該私有公物之所有權
(D)公物之因欠缺通常應有之安全性,造成人民受損害時,管理該公物之行政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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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5), B(1941), C(456), D(59), E(0) #3092146
統計: A(2825), B(1941), C(456), D(59), E(0) #3092146
詳解 (共 8 筆)
#5821221
18 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有對行政機關要求設置公園之權利
(X)錯誤,設置公園只是機關因施政行為,使人民間接得到的反射利益(換言之是政府的德政),並非人民得主張的公法權利
(B) 行政機關毋需法律依據,得要求進入其辦公大樓之訪客登記姓名等身分資料
(B) 行政機關毋需法律依據,得要求進入其辦公大樓之訪客登記姓名等身分資料
(O)正確,關鍵字是「法律依據」這四個字,因為大樓出入只是機關對於物的一般處分,透過訂定使用規則就可以自由管理,不需要由法律(或經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來做規定
(C) 私有公物之所有權人,仍可移轉該私有公物之所有權
(O)正確,私有公物可以移轉或設定負擔,只是不能限制公物既有的使用目的(例如既成道路可以賣,但不可以要求不給人過)
(C) 私有公物之所有權人,仍可移轉該私有公物之所有權
(O)正確,私有公物可以移轉或設定負擔,只是不能限制公物既有的使用目的(例如既成道路可以賣,但不可以要求不給人過)
(D) 公物之因欠缺通常應有之安全性,造成人民受損害時,管理該公物之行政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O)正確,公物的賠償責任是採「無過失主義」,只要沒有管理好然後造成人民損害,就應該要賠償
(O)正確,公物的賠償責任是採「無過失主義」,只要沒有管理好然後造成人民損害,就應該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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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492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 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應係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為 (所以人民應無請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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