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員警勤務時間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時為日勤 ②服勤人員 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③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 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 ④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 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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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78), C(905), D(71), E(0) #1352053
統計: A(256), B(78), C(905), D(71), E(0) #1352053
詳解 (共 7 筆)
#1473404
答案這樣怎麼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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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425
答案怎麼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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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468
站長你好,編號四的選項答案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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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120
<<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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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勤務時間及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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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2﹞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3﹞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4﹞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2﹞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3﹞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4﹞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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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服務時間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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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2﹞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3﹞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2﹞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3﹞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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