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夫乙妻結婚多年膝下無子,嗣甲死亡,由甲之二位弟弟A、B與乙同為繼承人,則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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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2497), C(307), D(95), E(0) #330320
統計: A(357), B(2497), C(307), D(95), E(0) #330320
詳解 (共 5 筆)
#760463
配偶+
1.直卑=平均
2.兄弟姊妹/父母=二分之一
3.祖父母=三分之二
1.直卑=平均
2.兄弟姊妹/父母=二分之一
3.祖父母=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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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711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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