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警員因收受乙之性招待,而對其管區內乙經營之賭博場所,不予取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
(B)甲成立刑法第122條之收受賄賂罪
(C)甲成立刑法第270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D)甲成立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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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254), C(1073), D(23), E(0) #3151574
統計: A(17), B(3254), C(1073), D(23), E(0) #3151574
詳解 (共 7 筆)
#6124587
貼一個找到的判決 希望放上來不會太糊
刑法明文處罰公務員各種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所指「包庇」,即包攬庇護之意,固與單純不舉發之消極
縱容有別,而須有積極掩蔽庇護之行為,始能成立,其本質上仍屬他人犯罪之幫助犯,僅因法律明文處罰
始獨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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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158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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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07
刑法§164: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1.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2.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A:乙並非依法犯人和逮捕、拘禁之脫逃人,不是§164之犯罪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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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2: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B:正確。此處利益並不僅限於金錢和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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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8: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70: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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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5: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D:甲之犯行為消極不行使職務,非藏匿他人刑事案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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