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立法院於民國 99 年完成「陸生三法」的修正(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專科學 校法),將「一限二不」納入法律的規定範圍之內。請問關於這次的修法,下列何者不在此「一限二不」 的範圍之內?
(A)陸生不得報考國安機密相關系所
(B)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參加國家考試
(C)我國不予採認中國大陸的醫事學歷
(D)陸生不得參與集會結社活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4), C(9), D(150), E(0) #2064807

詳解 (共 5 筆)

#4261808

「一限二不」,即:

1. 限制承認醫事學歷

2. 陸生不得報考國安機密相關系所

3.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參加國家考試


3
0
#5577497

2010年08月19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2 條 (修正)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

一、鑑於國內醫事人員養成涉及教、考、用三階段,加上各類醫事人員養成尚涉及實習場所醫院容額之限制,為避免本國生受教權益受損,及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等因素,現階段尚不宜開放採認大陸醫事類科學歷,並於法條中增訂。

二、增訂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1
0
#5577499

2014年05月30日

專科學校法

第 32 條 (全文修正)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整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並參考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特種身分學生分列各款規範,並為鼓勵國內技藝技能成績優良學生適性發展,落實多元入學方式,爰增訂第六款規定;另將其他法律已規範之特種身分學生納入規範,爰增訂第十二款香港及澳門學生規定;第十四款酌作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0
0
#5577500

2019年11月26日

大學法

第 25 條 (修正)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理由

一、為在台之外籍配偶建立友善之入學環境。爰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

二、未在台受國民教育之外國人,所受教育內容與國內學生有所差異。故採同樣入學方式會增添其難度。又為避免應循一般管道入學之學生,以此方式進行規避,故增訂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之原外籍配偶、依親對象死亡或受家暴離婚之前配偶與扶養子女之家長得依本條入學。

三、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放棄國籍至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須經一定期間,為避免影響新住民入學權益,故明定以歸化經許可時起算,以利辦理。

0
0
#3944062
立法院於99年8月19日第7屆第5會期第...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