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縣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何種方式彌平?
(A)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B)發行公債
(C)發行股票
(D)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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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0), C(990), D(42), E(0) #2129208
統計: A(56), B(40), C(990), D(42), E(0) #2129208
詳解 (共 2 筆)
#561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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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治財政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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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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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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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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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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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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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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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457
地方制度法
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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