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縣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何種方式彌平?
(A)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B)發行公債
(C)發行股票
(D)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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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0), C(990), D(42), E(0) #2129208

詳解 (共 2 筆)

#5617789

§63

自治財政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收入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66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67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68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69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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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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