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機關修改法令規定,減少退休公務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主要涉及以下何種 法律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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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3), B(863), C(481), D(6708), E(0) #1357624

詳解 (共 10 筆)

#1495644

簡單說,今天修法,受到影響最大的絕對是該群公務員

假設你是領有18%的公務員,你會認為這題是「國家讓我領太多錢的比例原則」問題,亦或是「國家怎麼可以刪說好的18%的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最主要的問題,以受到最大影響的人的角度來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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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137
釋字717解釋文:
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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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552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後合併審理,於今日作成釋字第717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不違憲。理由:

 ()法規變動而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 應考量人民對舊法之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並權衡公益必要性。

(二)系爭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支領月退(或擬領)人員間續存之法律關係, 減損其利息或可預期之利益,且對已簽約未到期之優存部分並未一體適 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三)原有之優存措施實施已久,公教人員客觀上可預期將繼續施行,且已成生活規劃重要考量,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四)惟迄至95年,公教人員待遇及退休所得已大幅提昇,整體社經 環境與制度設計之初已有極大差異,為解決退撫新制所生問題、避免財政 嚴重負擔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兼顧財政永續運用,修訂系爭規定確有公益考量。且優存制度性質屬政策性補貼,所訂所得替代率已納入承受 能力差異。衡酌欲達成之公益與退休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系爭規定 所採措施未逾必要合理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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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515
                          信賴基礎(國家公權力):法律、命令、行政處分.......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值得保護(受益人):無1.詐欺...2.不實、3.明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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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488

主要涉及以下何種 法律原則?

原有之優存措施實施已久,公教人員客觀上可預期將繼續施行,且已成生活規劃重要考量,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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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557

這次大法官的釋憲,該是對考試院的公務員年金改革理念與方向,有了更堅實的支撐;退休公務員當然不想收入被減,但大法官的意思是說:再怎麼樣貪想多領,也不能逾越公益原則。更有意思的是釋憲文中,也「指示」相關機關檢討優存制時,除應符合此一解釋意旨外,也應「避免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所以未降到影響生活尊嚴就可放手改?);還有對低階較低所得者該減緩其受之衝擊。考試院聽到了嗎?希望考試院真如其說的:717釋憲給予他們年金改革的信心。儘快推動落實改革。

: 再貪也不能逾越公益─談釋字7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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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548

但解釋文也提到「基於公益原則」,且因情勢變更(現行公務員待遇非如以前公務員差)及國家財政窘困,才有刪減18趴的政策,此乃基於比例原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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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627

題目:行政機關修改法令規定,減少退休公務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指於法變動之際,國家對於人民因信賴公權力措施而採取之處置,應加以保障。

比例原則: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採取之方法與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符合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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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7號【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理由書 第1段與第2段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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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855

大法官的意思就是:

國家要拗你"以前你和國家訂定的契約",只要推公益就可以毀約

但私人之間的契約是不行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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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527
釋字第 717 號 (民國 103 年 ...
(共 3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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