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A)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D)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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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5), B(197), C(3304), D(1134), E(0) #3036176
統計: A(725), B(197), C(3304), D(1134), E(0) #3036176
詳解 (共 8 筆)
#56936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 。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C (A)向財政部提起訴願->X,訴願緩不濟急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X,訴願緩不濟急 (C)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O,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D)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X,臺北分署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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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827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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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233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解題】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 → 由題目可知為「行政執行」 → 執行機關為「臺北分署」→ 故答案為「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補充/延伸】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第3項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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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624
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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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異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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