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律師強制代理主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民事訴訟因為法律專業之考量,一律須由訴訟代理人起訴,方屬合法
(B)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如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審判長如發現經許可之非律師代理人有不適當代理訴訟之情形,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
(D)第三審上訴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關於第三審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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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5), B(74), C(94), D(101), E(0) #2334201

詳解 (共 2 筆)

#4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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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或上訴人/法代有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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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訴訟因為法律專業之考量,一律須由訴訟代理人起訴,方屬合法
(B) 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如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68Ⅰ-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 審判長如發現經許可之非律師代理人有不適當代理訴訟之情形,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
§68Ⅱ-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D) 第三審上訴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關於第三審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
第三審程序§466-1Ⅰ-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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