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A)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B)各股東之出資額
(C)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D)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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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7), B(226), C(876), D(166), E(0) #1860329

詳解 (共 6 筆)

#2979878
公司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393 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公司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03 條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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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437

依照公司法第103條規定: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B)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A)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公司法第393條規定: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D)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C)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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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977

居所通常都會留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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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787

所以股東的家,任何人都能查?@@ 這不是個人隱私嗎?有必要開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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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374

哈哈,原來是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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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5807
這題是不是出錯啊,
應該是要問哪個是「任何人可以查吧」
股東名簿又沒說任何人可以查
只有393有說哪些任何人可以查
就只有D選項符合

如果股東名簿任何人都可以查
這樣股東的住址不就鬥被查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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