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B)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C)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 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D)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 被保險人時,信託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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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9), C(176), D(326), E(0) #2980565
統計: A(244), B(29), C(176), D(326), E(0) #2980565
詳解 (共 8 筆)
#5811295
(A)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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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條第3項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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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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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條第4項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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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 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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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條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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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287
保險金信託之目的:
保險金信託簡言之就是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是一種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商品,主要目的在於藉由信託與保險制度的結合,提升受益人之權利保障,避免未成年或弱智子女,遇到父母意外雙亡而獲得大筆保險理賠金時,卻因遭監護人盜用或管理不善致使保險金無法落實保障遺族的目的。
網路上抓來的,為貫徹上開目的,一試不知法條時得以此推敲看看實際法條內容。
網路上抓來的,為貫徹上開目的,一試不知法條時得以此推敲看看實際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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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764
(D)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信託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 非保險契約當事人/可約定成為保費付款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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