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主張乙及丙各自無權占用伊所有之系爭土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別請求乙及丙返還系爭土地,及各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第一審判決乙應返還系爭土地,及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 5,000 元,另駁回甲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甲於上訴期間內,未聲明不服。關於第二審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對丙之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B)甲於第二審程序,如另發現乙於系爭土地上無權興建地上物一棟,亦得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乙拆除該地上物
(C)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就第一審判決駁回甲對乙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D)甲如就第一審判決對乙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乙之上訴始經以不合法而被駁回,甲所為附帶上訴,得視為合法獨立之上訴,不因乙之上訴不合法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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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198), C(696), D(276), E(0) #3143613
統計: A(111), B(198), C(696), D(276), E(0) #3143613
詳解 (共 6 筆)
#6138767
補:
附帶上訴需先有合法上訴,才能附帶上訴▴上訴期間已滿﹑曾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 仍可附帶上訴
若發現該上訴不合法,附帶上訴具備獨立之上訴要件則轉為獨立上訴,若無附帶上訴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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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558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參其立法理由,謂附帶控告(即附帶上訴),乃被控告人為自己之利益,附帶於控告人之控告,而請求以判決變更第一審判決之方法,被控告人得有變更控告人所聲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權,以平等保護兩造利益。
111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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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714
附帶上訴是要對"同一判決"(第一審判決),新發現的事實沒經過第一審所以該附帶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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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651
民事訴訟法§460:附帶上訴之提起
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A:甲只能對乙提起附帶上訴。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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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41:上訴之程式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2.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2.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B:甲只能在第一審判決之範圍內聲明不服,不能追加新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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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1:附帶上訴之效力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D:附帶上訴具備一般上訴要件才能視為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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