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臺鐵公司設立後,關於公有不動產業務之開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鐵公司為辦理獲准之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 其公益性
(B)臺鐵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C)臺鐵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管之國有不動產處分,若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 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
(D)不動產屬臺鐵公司之資產者,其收入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不得由臺鐵公司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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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21-1 條: 1.國營鐵...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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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鐵路法第21-1條:國營鐵路機構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