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因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時,當事人得聲明異議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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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767), C(2736), D(490), E(0) #3117801
統計: A(142), B(767), C(2736), D(490), E(0) #3117801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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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41條
第1項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A)
第2項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B)
第3項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C) 不是聲明異議,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4項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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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行政執行法§41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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