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股票應由幾位董事之簽名或蓋章,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
(A)至少一人
(B)三人以上
(C)五人以上
(D)由董事會決定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 B(150), C(13), D(40), E(0) #1574427
統計: A(180), B(150), C(13), D(40), E(0) #1574427
詳解 (共 5 筆)
#3738105
公司法162條函釋
△股票未經董事3人以上簽章對持有人之股權應不受影響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將股票原需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之規定修正為僅需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即可。)
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公司法第162條參照),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蓋章,應由公司改正後,對持有人之股權,應不受影響,雙方如有爭議可訴請司法機關裁決。(經濟部70年4月30日商16507號)
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公司法第162條參照),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蓋章,應由公司改正後,對持有人之股權,應不受影響,雙方如有爭議可訴請司法機關裁決。(經濟部70年4月30日商16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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