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及該法相關條文之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何種措施?
(A)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B)不可檢查交通工具之引擎及車身號碼
(C)應立即使用強制力將駕駛人上銬
(D)身分查明後,未發現違法或違規者,亦可將駕駛人立即帶往處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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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6), B(3), C(7), D(9), E(0) #3100900
統計: A(1716), B(3), C(7), D(9), E(0) #3100900
詳解 (共 5 筆)
#593354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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