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教育部「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學員為七歲至十歲、國小二年級至四年級或可換氣前進十五公尺者,學員教
練最低比例為:
(A)五至七比一
(B)八至十比一
(C)十至十二比一
(D)十五比一
統計: A(231), B(380), C(1420), D(187), E(0) #2308438
詳解 (共 7 筆)
八、業者應於開放時間依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
務,計算方式如下:
(一)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超過三百七十五平方公尺至七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二
名。
(三)超過七百五十平方公尺至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配置
三名。
(四)超過一千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四名。
第一項面積,配置於同一場域且目視可及者,得合併計算。部分水池
未開放者,應設置超過一百二十公分高之實體隔牆分隔,並加掛警示
標誌及標語。隔牆如以柵欄設置者,柵欄簍空部分不得超過十公分,
且業者應確保民眾不能進入,則可扣除該未開放使用之水池面積;其
非屬同一場域或同一場域而目視不可及者,則應分別單獨計算。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管制人員與救生員配置方式分別如下,其與
第一項規定之救生員人數,應分別計算:
(一)於終點增置救生員一名。
(二)於起點配置專責管制人員一名,管制使用人進入水道次序及人數密
度。
九、業者應於游泳池岸邊備妥以下合格且具有效能之救生器材,應隨時檢
查補充:
(一)救生浮具。
(二)救生繩。
(三)救生竿。
(四)浮水擔架。
(五)人工呼吸器。
(六)高腳救生椅。
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公眾游泳池,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或依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辦理。
十四、游泳池提供游泳訓練班者,應遵守下列管理事項:
(一)學員為七歲以下、國小一年級或不諳水性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
為五至七比一。
(二)學員為七歲至十歲、國小二年級至四年級或可換氣前進十五公尺
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至十二比一。
(三)學員為十歲以上、國小五年級以上或可換氣前進二十五公尺者,
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