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 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恢復效力之起算日為何?
(A)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之日起
(B)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之次日起
(C)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
(D)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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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 C(313), D(9), E(0) #197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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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98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4條第2項: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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