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所謂「雙重性基準」是指,表現的自由與下列何種自由權相較之下,居於優越的地位,應適用較嚴格之違憲審查基準?
(A)生存的自由
(B)政治的自由
(C)經濟的自由
(D)人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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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348), C(1063), D(888), E(1) #132225
統計: A(168), B(348), C(1063), D(888), E(1) #132225
詳解 (共 7 筆)
#112690
參考釋字第364號理由書『』
大法官認為媒體頻率應該要開放給民眾使用,因此會限制到相關業者的媒體編輯自由,自然也會對其經濟活動自由造成限制,但在表現自由與經濟自由的雙重性基準下,經濟自由及媒體編輯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
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
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
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
class='t1'>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
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
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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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
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
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
class='t1'>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
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
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如何設定上述「接
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條件,自亦應於法律內為明確之規定,期臻平等。
class='t1'> 綜上所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
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
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class='t1'>大法官認為媒體頻率應該要開放給民眾使用,因此會限制到相關業者的媒體編輯自由,自然也會對其經濟活動自由造成限制,但在表現自由與經濟自由的雙重性基準下,經濟自由及媒體編輯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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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872
表現自由 >經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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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593
請問試哪一號大法關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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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7
雙重性基準 是什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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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35
(A)(B)(D)都比(C)更接近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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