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司法關於股權申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10%之股東 之持股數或出資額,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 十五日內為之
(B)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C)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D)公司應每年定期將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申報之持股資訊包括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但不包括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 10%之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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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8), C(26), D(277), E(0) #203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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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376

公司法

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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